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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有关事项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4-04-26 14:20:34浏览次数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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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

旧换新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4〕7 号)要求,实行资

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,现将有关事

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,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(以下

简称出售者)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,符合条件的资源回

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(以下称“反向开票”)。

报废产品,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,已经

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。

出售者,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

产品、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(指自然月,下同)“反向开票”累计

— 

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(不含增值税,下同)的自然人。

二、实行“反向开票”的资源回收企业(包括单位和个体工

商户,下同),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,且实际从事资源回

收业务:

(一)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,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

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,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;

(二)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,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

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,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

企业资质认定证书;

(三)除危险废物、报废机动车外,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

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,进行

经营主体登记,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。

三、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“反向开票”累计销

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,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“反向开票”。

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

办理经营主体登记,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。

四、资源回收企业需要“反向开票”的,应当向主管税务机

关提交《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申请表》(附件 1),并提

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

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。

五、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

— 

管理系统,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“报废产品收购”字样的

发票。

六、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,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

自行开具发票时,应当按照新的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

正确选择“报废产品”类编码(附件 2)。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

适时对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进行优化调整,并在开票

系统中及时更新。

七、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“反向开票”的实际经营需要,

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,或最高开票限额和

份数。

八、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

的,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适

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,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

发票。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,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,

应当申请对“反向开票”的票种进行调整。

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

上注明的税款。

九、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,本

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,可以

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。

除上述情形外,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

— 

缴纳增值税后,36 个月内不得变更;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

后,36 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。

十、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后,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

误、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

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或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。

填开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或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

单》时,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,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

票一一对应。

十一、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时,应当按规定

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、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,于次

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代办税费报告表》(附件 3)

和《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》(附件 4),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。

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,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“反向开票”

资格,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、滞纳金。

十二、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时,应当就

“反向开票”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,并保留相关证

明材料。该出售者不同意的,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“反向开票”,

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。

十三、出售者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可按规定享

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%征收率减

按 1%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。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

— 

税费优惠政策调整,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。

出售者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当月销售额超过 10

万元的,对其“反向开票”的资源回收企业,应当根据当月各自

“反向开票”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,并按

规定缴纳代办税费。

十四、出售者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按照销售额

的 0.5%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。

出售者在“反向开票”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,应当自行向经营

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,资源回收企业

应当向出售者提供“反向开票”和已缴税款等信息。

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

情形的,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,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

“反向开票”。

十五、资源回收企业从事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

优惠目录(2022 年版)》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,其反向开具

的发票属于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

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40 号)第三条第二项第 1 点所述“从销售

方取得增值税发票”。

十六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,符合税收法律、行政

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,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

前扣除凭证。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

— 

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等有

关规定处理。

十七、实行“反向开票”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《中华人

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

业务真实性的材料,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、运输

发票或凭证、货物过磅单、转账支付记录等,并建立收购台账,

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、地点、出售者及联系方式、报废

产品名称、数量、价格等,以备查验。纳税人现有账册、系统能

够包括上述内容的,无需单独建立台账。

十八、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“反向开票”业务时提交的

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。

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“反向开票”资格或资

源回收业务虚假的,税务机关取消其“反向开票”资格,并依法

追究责任。

十九、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,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

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、代办税费的便利度。

特此公告。

— 

附件:1.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申请表

2.“报废产品”类编码

3.代办税费报告表

4.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

国家税务总局

2024 年 4 月 24 日



分送: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

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

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。


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

办公厅2024年4月25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