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
旧换新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4〕7 号)要求,实行资
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,现将有关事
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,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(以下
简称出售者)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,符合条件的资源回
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(以下称“反向开票”)。
报废产品,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,已经
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。
出售者,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
产品、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(指自然月,下同)“反向开票”累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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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(不含增值税,下同)的自然人。
二、实行“反向开票”的资源回收企业(包括单位和个体工
商户,下同),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,且实际从事资源回
收业务:
(一)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,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
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,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;
(二)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,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
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,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
企业资质认定证书;
(三)除危险废物、报废机动车外,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
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,进行
经营主体登记,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。
三、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“反向开票”累计销
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,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“反向开票”。
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
办理经营主体登记,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。
四、资源回收企业需要“反向开票”的,应当向主管税务机
关提交《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申请表》(附件 1),并提
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
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。
五、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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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系统,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“报废产品收购”字样的
发票。
六、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,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
自行开具发票时,应当按照新的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
正确选择“报废产品”类编码(附件 2)。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
适时对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进行优化调整,并在开票
系统中及时更新。
七、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“反向开票”的实际经营需要,
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,或最高开票限额和
份数。
八、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
的,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适
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,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
发票。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,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,
应当申请对“反向开票”的票种进行调整。
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
上注明的税款。
九、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,本
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,可以
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。
除上述情形外,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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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纳增值税后,36 个月内不得变更;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
后,36 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。
十、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后,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
误、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
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或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。
填开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或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
单》时,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,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
票一一对应。
十一、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时,应当按规定
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、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,于次
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代办税费报告表》(附件 3)
和《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》(附件 4),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。
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,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“反向开票”
资格,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、滞纳金。
十二、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时,应当就
“反向开票”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,并保留相关证
明材料。该出售者不同意的,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“反向开票”,
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。
十三、出售者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可按规定享
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%征收率减
按 1%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。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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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费优惠政策调整,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。
出售者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当月销售额超过 10
万元的,对其“反向开票”的资源回收企业,应当根据当月各自
“反向开票”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,并按
规定缴纳代办税费。
十四、出售者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按照销售额
的 0.5%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。
出售者在“反向开票”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,应当自行向经营
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,资源回收企业
应当向出售者提供“反向开票”和已缴税款等信息。
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
情形的,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,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
“反向开票”。
十五、资源回收企业从事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
优惠目录(2022 年版)》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,其反向开具
的发票属于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
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40 号)第三条第二项第 1 点所述“从销售
方取得增值税发票”。
十六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,符合税收法律、行政
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,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
前扣除凭证。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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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等有
关规定处理。
十七、实行“反向开票”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
业务真实性的材料,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、运输
发票或凭证、货物过磅单、转账支付记录等,并建立收购台账,
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、地点、出售者及联系方式、报废
产品名称、数量、价格等,以备查验。纳税人现有账册、系统能
够包括上述内容的,无需单独建立台账。
十八、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“反向开票”业务时提交的
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。
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“反向开票”资格或资
源回收业务虚假的,税务机关取消其“反向开票”资格,并依法
追究责任。
十九、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,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
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、代办税费的便利度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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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资源回收企业“反向开票”申请表
2.“报废产品”类编码
3.代办税费报告表
4.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
国家税务总局
2024 年 4 月 24 日
分送: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
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
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。
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
办公厅2024年4月25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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